术语详情
放射性新药 New Radioactive Drug
定义
分类
引用此术语的条款 7
第二章 -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一)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三)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药品注册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研究。...
第七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批准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