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Decision on Adjusting Matters Related to Imported Drug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文档类型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
NMPA
状态
现行有效
权重
90
文档ID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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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与发布信息
中文标题

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英文标题

Decision on Adjusting Matters Related to Imported Drug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文档编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版本号

1.0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17-10-10

生效日期

2017-10-10

失效日期

未设置

官方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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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信息
进口药品 注册管理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I期临床试验 上市注册申请 化学药品新药 治疗用生物制品 预防用生物制品 药品审评审批

为鼓励新药上市、满足临床需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主要调整包括:允许在中国进行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预防用生物制品除外);临床试验完成后可直接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取消化学药品新药和治疗用生物制品创新药需获得境外上市许可的要求;对发布前已受理的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可直接批准进口。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适用于进口药品的注册管理,包括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开展、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提出,以及化学药品新药和治疗用生物制品创新药的进口要求调整。

修订历史 (1)
首次发布 (2017-10-10)
2025-12-29
2017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正文 0 个章节, 6 个条款
前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为鼓励新药上市,满足临床需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允许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进入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的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除外。
在中国进行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提出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当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对于提出进口药品临床试验申请、进口药品上市申请的化学药品新药以及治疗用生物制品创新药,取消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的要求。
对于本决定发布前已受理、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提出免做进口药品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的,可以直接批准进口。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药品监管相关规章中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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